(2016)豫1624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韦李氏与被告韦学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李氏,韦学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980号原告韦李氏,女,汉族。被告韦学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李氏诉被告韦学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李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李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李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李氏负担。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