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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辛军虎与张东、谭美琴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军虎,张东,谭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辛军虎。被执行人张东。被执行人谭美琴。申请执行人辛军虎与被执行人张东、谭美琴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同法院(2013)西民三终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东、谭美琴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辛军虎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东、谭美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作出(2013)雁执字第016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辛军虎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再行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辛军虎以被执行人张东、谭美琴已向其支付部分案款,其对剩余案款表示放弃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辛军虎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辛军虎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6)陕0113执恢1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