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甘XX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702行初12号起诉人甘XX,女,住钦州市钦南区。2016年4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甘XX的行政诉状,起诉人称,因为起诉人房屋破旧不堪,在申请宅基地过程中,在XX社区居委会旁提前建设了房子,却在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于2015年年底被被起诉人钦州市XX局拆除。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钦州市XX局作出的20XX港X第(XX)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主体不全,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被起诉人拆除起诉人建设位于钦州市XX社区居委会旁的房屋行为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政府行政管理方面决定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属法院暂不立案受理案件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甘XX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广强审判员 彭忠信审判员 彭世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