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900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玉球与唐壮元、黄永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球,唐某元,黄某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琼90**民初560号原告李某球,女,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农场xxx场,公民身份证号:46000319910415xxxx。委托代理人陆某霞,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鹏,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元,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公民身份证号:46000319890501xxxx。被告黄某飞,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xxx上xxx人乡xxxx押捕xx号,公民身份证号:36232119880305xxxx。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西侧22-1号。负责人吴毓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球诉被告唐某元、黄某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球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球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该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5.4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李某球负担。审判员 蔡玉谷c3crgmctfdqitwfxfu案件唯一码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羊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