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金堂与赵锦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