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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金堂与赵锦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