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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景与王景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王景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381号原告王景。委托代理人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微,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工作。被告王景峰。原告王景诉被告王景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起诉状上及购房合同上的“王景峰”与其提供的被告户籍信息及欠条上的“王景锋”不一致。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锁强代理审判员 毕 征 征人民陪审员 杨 继 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金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