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刑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郭某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终122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2015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冀0827刑初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一家与张某甲(已判决)一家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民族街东北铁锅炖饭店吃饭结账时,郭某某因该饭店老板赵某某未标明详细菜单的价格与赵某某理论未果,后郭某某拿起饭店内桌上的酒杯夯向赵某某,赵某某及服务员安某某与郭某某发生撕打,双方打到饭店对面的路边,此时郭某某头部被打伤流血。郭某某的儿子(8岁)用手机给其舅舅刘某丙(已判决)打电话,称郭某某被人打了。刘某丙接到电话后召集朋友姜某某、袁某某,途中姜某某打电话找来朋友“小关”、“文文”,后几人分别到达现场。张某甲给孟某某(已判决)打电话,孟某某与何某某(已判决)到达打架现场。被告人刘某丙拿了一把菜刀将赵某某的左臂砍伤,姜某某用镐把,何某某、郭某某、孟某某、“小关(身份不详)”、“文文(身份不详)”等人用拳脚对赵某某进行殴打,赵某某被打倒在地,刘某丙等人追逐赵某某继续对其殴打,后被现场人劝开。郭某某、刘某丙、何某某等人打完架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赵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另查明,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家属及同案人刘某丙、何某某、孟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书,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万元,被害人赵某某对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信、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归案;3、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4、辨认笔录、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证实刘某丙指认作案工具菜刀情况;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证实,作案工具菜刀情况;6、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现场情况;7、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月22日20许,郭某某等六人在其家饭店吃饭,结账的时候其与郭某某发生口角,郭某某从桌子上拿起一个酒杯夯向其,后服务员安某某朝郭某某打了过去,其也动手了,其和安某某与郭某某在饭店门口相互撕打,后其听见有人说:“给你大舅打电话,你爸在东北铁锅炖让人给打了。”过了十几分钟来了几个人,其中一个人拿菜刀向其砍来,其用左胳膊挡住了,菜刀砍在其左胳膊上。后又有一个人用镐把打在其脑袋上,其往饭店那边跑,跑到马路中间的时候就被镐把打了两下给打倒在地上了。其赶紧往前爬,等爬到牛某某家胡同口那边,有四、五个人又开始打其,后牛某某他们出来了将人劝走了;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到现场时看到刘某甲和郭某某在老工商银行门口那拽着一个男的站着,当时其要往跟前走的时候刘某丙他们就到了,刘某丙拿着菜刀,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人拿着镐把,其他人没有拿工具,之后这些人就对那个男的拳打脚踢,刘某丙用菜刀朝那个男的脑袋上砍,那个男的用胳膊挡了一下,就砍到胳膊上了,之后拿镐把的人就朝那个男的脑袋上打去,那个男的就往马路那头跑,刘某丙他们追上那个男的后就对这个男的拳打脚踢,打了一会儿这个男的就往胡同里爬,刘某丙他们就追到胡同里面去了,打完架后郭某某从东北铁锅炖里面拿出一个凳子砸在饭店的门玻璃上;9、证人曾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22日晚18时许,刘某丙给其打电话说,他在东北铁锅炖跟人打架呢,让其过去,其没有去;10、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月22日19时许,其和郭某某、刘某乙、刘某乙对象还有两家的孩子在东北铁锅炖饭店吃饭,结账时郭某某因未标详细菜单的价格与该饭店老板发生争吵,后郭某某从旁边的桌子上拿起一个酒杯就朝饭店老板夯过去,随后饭店的一个男的就朝郭某某打去,老板也追出去了,饭店的老板和饭店的一个男的就和郭某某在饭店门口打了起来,后其弟弟刘某丙来了,还有双喜(何某某)等人,这些人将饭店老板围上了,拳打脚踢。刘某丙拿起菜刀朝赵某某胳膊上砍了一刀,后赵某某就朝铁锅炖饭店旁边的一个院子跑去,刘某丙他们就追了过去,刘某丙等人返回后,郭某某从铁锅炖饭店内拿了一把椅子将饭店的一扇玻璃门砸碎;11、证人付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月22日晚,有桌客人在其家饭店吃饭,吃完饭结账时一个男的让其丈夫赵某某将菜的价钱列出来,后这个男的和赵某某发生口角,这个男的用一个白瓷杯夯赵某某,到了饭店门口,赵某某和那个男子撕打在一起。过了一会儿,来了几个男子,将赵某某围上,其没有看到具体怎么打的,后那个男子从饭店拿出一个凳子将其饭店的一扇玻璃门砸碎了,其看见赵某某胳膊上都是血;12、证人付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22日19时许,有几个人在饭店吃饭,其中一个男的因为结账和饭店老板赵某某发生口角,后那个男的用杯子夯赵某某,后双方到了饭店门口,过了一会儿,来了几辆车,从车上下来有七、八个人,其中一个男的手里拿着菜刀,还有一个男的手里拿着棍子(镐把),这些人就朝赵某某拳打脚踢,拿菜刀的男的用菜刀砍赵某某。打完后结账时和赵某某争吵的那个男的,又拿起饭店的凳子将饭店的一扇玻璃门砸碎;13、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赵某某的妻子付某甲叫其去拉架,其看到郭某某和他妻子正拽着赵某某的衣服。后来了两辆车,下来几个人中的一个人拿着菜刀,还有一个人拿着镐把,这时有人到郭某某跟前问,谁打的他。在确定是赵某某后,这些人就对赵某某拳打脚踢,拿镐把的男子用镐把打赵某某,拿菜刀的用菜刀砍赵某某,赵某某用左胳膊挡住了,刀砍在赵某某左胳膊上,其就过去将那男子的刀给夺了过来。后郭某某和这些人追着打赵某某,这些人被牛某某和牛宗满拉开后,郭某某返回东北铁锅炖饭店用凳子将饭店大厅玻璃门给砸了;14、证人牛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22日19时左右,其听见院里很吵,就出去看看,看见有一个小伙子撮着赵某某的脖领子,用拳头打赵某某身体,赵某某左胳膊流了不少的血,边上有一个个子较高的男子,偏胖,还有一个个子较低的男子,其看见他俩每个人又打了赵某某身上几拳,其就和其叔将打赵某某的这些人从其家院里拽了出去;15、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其一家人与郭某某一家人在东北铁锅炖饭店吃饭后,结账时郭某某因未标详细菜单的价格与该饭店老板发生争吵,双方发生撕打,后来了一群人参与打架,郭某某最后拿凳子将饭店玻璃门砸碎;16、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当天是张某甲让其给孟某某打电话,叫孟某某到西街铁锅炖饭店,后其给孟某某打了电话;17、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等相关材料证实,郭某某伤情经鉴定属轻微伤;18、司法鉴定意见书、门诊病志、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等相关材料证实,被害人赵某某的伤情经鉴定属轻伤二级;19、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家属及同案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20、同案人刘某丙供述证实,案发当天其和姜某某、袁某某在生态园宾馆呆着,其接到外甥的电话后就直接开着车和姜某某、袁某某到了案发现场,姜某某在去的途中给“小关”、“文文”打了电话。到现场后何某某、孟某某已经到现场了,到现场后其看到郭某某正在和赵某某相互的撕扯呢,其当时上前就踹铁锅炖的老板,对他拳打脚踢,接着何某某和郭某某也就动手了,三人就对铁锅炖老板拳打脚踢。在撕打到马路中间的黄线处,郭某某踹赵某某时没踹到,他自己重心不稳摔在地上,赵某某见郭某某倒地了,回头想打郭某某,其就拿菜刀向他头上砍去,铁锅炖老板伸手一挡,就砍在他的小臂上了。这时不知道是谁把菜刀夺过去了,其看铁锅炖的老板跑到东北铁锅炖旁边一个院子的铁门旁,靠在墙边一手耸拉着,另一只手护着自己的头,郭某某当时正踹他呢,其过去踹了铁锅炖老板两脚;21、同案人何某某供述证实,事发当天,其和孟某某等人一起吃饭,晚上7点多,张某甲给孟某某打电话,说郭某某挨打了,后其和孟某某到打架现场。其和刘某丙、孟某某打了饭店老板,姜某某拿镐把打饭店老板。打完后郭某某将饭店的玻璃门砸了;22、同案人孟某某供述证实,事发当天,其和何某某一起吃饭,其接到张某甲电话,张某甲说郭某某、刘某甲他们在南沟铁锅炖这打架,让其赶紧过去。其和何某某到现场时,郭某某和饭店老板撕扯在一起,其让饭店老板将撮着郭某某衣领的手撒开,饭店老板没有松手,其就打了饭店老板脸一拳,饭店老板就将手松开,郭某某就开始用拳头打在东北铁锅炖老板的身上,这时刘某丙过来了手里拿着一把菜刀砍了饭店老板胳膊一刀,在刘某丙又要砍饭店老板时,其拽着刘某丙没让他再砍,随后有人将菜刀夺过去了。后来其看见郭某某、刘某丙、何某某围着饭店老板乱打,有人拿镐把打饭店老板。打完后郭某某到饭店门口拿着一把凳子将饭店的玻璃门砸了;23、同案人张某甲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其和妻子、郭某某、刘某甲在东北铁锅炖饭店吃饭,在结账时郭某某和饭店老板发生口角,后双方打了起来,其想找孟某某过来拉架,当时没有孟某某的手机号码,就让白某某打电话找的孟某某。其打完电话过了一会儿,就看见刘某丙、孟某某、何某某他们一群人到了现场并将东北铁锅炖老板打了。其记着刘某丙拿菜刀把饭店老板胳膊砍伤了,他们就是围着饭店老板拳打脚踢着,还看见有个小伙子拿镐把着;2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证实,其在东北铁锅炖吃饭结账时因账单标的价格不清楚,与饭店老板发生口角,在其妻子刘某甲和服务员交涉账单时,其从边上的饭桌上拿起一个喝酒杯子朝铁锅炖的老板赵某某夯了过去,后其与店里的一个服务员及赵某某相互撕打,后其头部流血。刘某丙等人到场时,其和刘某甲在撕扯赵某某,后刘某丙用菜刀朝赵某某砍了过去,赵某某用他的左胳膊挡了一下,就砍到他的左胳膊上了,这时姜某某用镐把打了赵某某脑袋一下,赵某某就开始朝饭店那边跑,在马路中间姜某某又用镐把把赵某某给打倒在路上了,在那打了他几下之后,赵某某就开始往边上一个平房的胡同里跑,刘某丙他们几个就开始在胡同里面开始打赵某某,后被人拉开。打完架后其将饭店的玻璃门砸碎了。原判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郭某某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判量刑重。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19时许,上诉人郭某某一家与张某甲(已判决)一家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民族街东北铁锅炖饭店吃饭结账时,郭某某因该饭店老板赵某某未标明详细菜单的价格与赵某某理论未果,后郭某某拿起饭店内桌上的酒杯夯向赵某某,赵某某及服务员安某某与郭某某发生撕打,双方打到饭店对面的路边,此时郭某某头部被打伤流血。郭某某的儿子(8岁)用手机给其舅舅刘某丙(已判决)打电话,称郭某某被人打了。刘某丙召集朋友姜某某、袁某某,途中姜某某打电话找来朋友“小关”、“文文”,后几人分别到达现场。张某甲给孟某某(已判决)打电话,孟某某与何某某(已判决)到达打架现场。刘某丙拿了一把菜刀将赵某某的左臂砍伤,姜某某用镐把,何某某、郭某某、孟某某、“小关(身份不详)”、“文文(身份不详)”等人用拳脚对赵某某进行殴打,赵某某被打倒在地,刘某丙等人追逐赵某某继续对其殴打,后被现场人劝开。郭某某、刘某丙、何某某等人打完架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赵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另查明,2014年11月11日上诉人郭某某家属及同案人刘某丙、何某某、孟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书,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万元,被害人赵某某对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原判认定以上事实正确。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某与刘某丙等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郭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郭某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郭某某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已考虑其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并已对其从轻处罚,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原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浩东审判员 王志华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