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8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8911号原告(反诉被告)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文玖,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学著,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召良,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永杰,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89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8911号民事调解书,现被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了(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8911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我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额人民币五千七百七十一万五千九百三十四元四角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审 判 长 李春华代理审判员 邵 普人民陪审员 白淑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