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80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秦爱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