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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80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秦爱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