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刑更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日东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549号罪犯王日东,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惠龙法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日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日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王日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日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3次;2015年6月获得表扬。罚金5万元未缴纳,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日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日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晖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