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姜某与邓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1民初308号原告:姜某。被告:邓某甲。原告姜某诉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岸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被告邓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谈婚,1984年10月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女孩邓某乙,××××年××月××日生育男孩邓某丙,现均已成家。由于结婚证遗失,双方于2015年10月23日补办结婚证。由于受原告父母包办婚姻,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原告经常因家庭琐事遭受被告殴打。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邓某甲辩称:原告所讲不属实,不同意离婚。被告患有××,需要很多钱治病,且现在没有劳动能力。虽然以前是打过原告,但近十多年来,都没有打过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谈婚,1984年10月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女孩邓某乙,××××年××月××日生育男孩邓某丙,现两小孩均已成家。因双方结婚证遗失,于2015年10月23日补办结婚证。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15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庭审中,原告姜某称被告邓某甲有外遇,被告邓某甲称双方有夫妻共同债权十余万元,在珠海有空调等其他财产,但双方均对对方的陈述予以否认,且双方均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座落于南昌县幽兰镇马游村三层房屋一幢(每层两间,另有地下室,约200多平米)。案经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姜某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谈婚,直至2015年5月分居生活,双方共同生活近36年之久,并生育一男孩一女孩,夫妻感情尚可,虽然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对于原告姜某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姜某与被告邓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岸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