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巢湖市非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非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26号原告:巢湖市非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向阳南路邮政储蓄银行右侧。法定代表人:潘勇,该公司经理。被告:苏军。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了原告巢湖市非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成玉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苏军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荣军代理审判员 成玉婷人民陪审员 戴泰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项化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