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宝力镇大龙汽配修理部与被告刘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宝力镇大龙汽配修理部,刘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950号原告:昌图县宝力镇大龙汽配修理部,住所地昌图县宝力镇刘美村六组。经营者:王英龙。被告:刘爽,男。原告昌图县宝力镇大龙汽配修理部诉被告刘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昌图县宝力镇大龙汽配修理部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图县宝力镇大龙汽配修理部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宝力镇大龙汽配修理部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昌图县宝力镇大龙汽配修理部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明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