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671号原告:王某,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高贤进,固镇县杨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女,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杨士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俊霞、人民陪审员安加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俊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