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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小娟与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娟,吴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1450号原告徐小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林飞,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建华。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小娟与被告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小娟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