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袁艳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淄博嘉居祥置业有限公司、白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淄博嘉居祥置业有限公司,白星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735号原告:袁艳,女,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负责人:王焕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子聪,男,系该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淄博嘉居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宁廷信,经理。被告:白星强,男现住淄博市周村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先杰,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艳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淄博嘉居祥置业有限公司、白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袁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晓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毕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