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德明与杨建华、唐金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明,杨建华,唐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黄德明,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川县。委托代理人高玲,系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建华,男,1972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金川县。被执行人唐金珍,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申请执行人黄德明与被执行人杨建华、唐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德明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建华、唐金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建华、唐金珍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702094.67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蒲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