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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车某甲与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甲,车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937号原告:车某甲,男。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系原告母亲。被告:车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甲与被告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