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发亮与杨向坤、杨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亮,杨向坤,杨向艳,许庆民,杨廷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915号原告王发亮,男,1954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杨向坤,男,1989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杨向艳,女,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许庆民,男,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杨廷顺,男,1964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发亮诉被告杨向坤、杨向艳、许庆民、杨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发亮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发亮撤回起诉。诉讼费7500元(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保全费4360元)由原告王发亮负担。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