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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发亮与杨向坤、杨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亮,杨向坤,杨向艳,许庆民,杨廷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915号原告王发亮,男,1954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杨向坤,男,1989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杨向艳,女,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许庆民,男,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杨廷顺,男,1964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发亮诉被告杨向坤、杨向艳、许庆民、杨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发亮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发亮撤回起诉。诉讼费7500元(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保全费4360元)由原告王发亮负担。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