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钱建忠与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马鞍村民委员会、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马鞍村西街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钱建忠,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马鞍村民委员会,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马鞍村西街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8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建忠。委托代理人:冯露露,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马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马鞍村。负责人:蒋玉清,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蓓蓓,常州市武进区博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马鞍村西街村民小组。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马鞍村西街。负责人:朱东明,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吴永明,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马鞍村村民委员会调解主任。再审申请人钱建忠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马鞍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鞍村委会)、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马鞍村西街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西街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终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钱建忠申请再审称:(一)钱建忠要求返还田租金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钱建忠与西街小组签订调解协议时,西街小组表示,以后涉案4亩田的种植、灌溉、收费等待遇与同村其他村民的待遇一样,而调解协议仅是返还土地,并未明确涉及返还租金的问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7888元,包含了钱建忠收取的田租金4880元。钱建忠的初衷是考虑以后还要在村里居住生活,田地也需要村委进行打理,如果钱建忠的4亩田享有与其他同村人的田地一样的待遇,应得田租金就不再主张。但是西街小组却区别对待钱建忠的4亩田地,非要收取钱建忠250元的灌溉费用才为钱建忠的田地浇水,但是别人的田地却分毫未收。西街小组违约在前,钱建忠有权重新主张返还田租金。另一方面,协议并未明确放弃返还田租金,该部分诉请理应得到支持。(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西街小组未履行灌溉田地的义务,该证据有武进生活连线节目和常州市政风热线节目拍摄的视频证明,视频看出钱建忠的4亩田与其他人相比明显缺少灌溉,土地开裂,钱建忠的4亩田可以脚踩下地,而同时间同村人的田里土地湿粘根本无法落脚。二审中,钱建忠书面要求调取所拍摄的视频,二审法院既未调取,也未给与任何答复。结合钱建忠提交的照片,对比中明显看出钱建忠的田地稻苗稀疏,而其他村民田地里稻苗茂盛,故影响钱建忠的农作物减产原因是西街小组未履行灌溉义务所致,一、二审法院却未认定。(三)钱建忠的误工损失也应得到支持。钱建忠寻求电视台、法院的帮助,确有“误工”的事实。钱建忠提交常州市奥琳斯邦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钱建忠确有误工损失。一、二审法院却认为误工损失为钱建忠“擅自扩大的损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钱建忠与西街小组就解决承包土地争议签订调解协议后,西街小组已按约将争议的4亩土地交给了钱建忠耕种,其约定的义务实际履行完毕。钱建忠认为西街小组还应向钱建忠返还从2006年至2011年的土地承包租金,但该协议并未对此约定,而是明确西街小组将争议的4亩承包土地有条件返还给钱建忠耕种后,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互不干涉,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其他任何要求。故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钱建忠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农作物和误工损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钱建忠认为其农作物的损失系西街小组未对其田地进行灌溉所导致,但提供的相关拍摄视频及照片等证据并不能证明钱建忠的上述事实主张。而钱建忠所称的误工损失亦并非因本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而直接产生,不属于本案理涉的范围,因此,钱建忠关于相关损失赔偿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钱建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钱建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蕴审 判 员 刘嗣寰代理审判员 韩文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晨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