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9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黄冠超与韦乃勤、覃雅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冠超,韦乃勤,覃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黄冠超,男,壮族。被执行人韦乃勤,男,壮族。被执行人覃雅林,女,壮族。(系韦乃勤之妻)申请执行人黄冠超与被执行人韦乃勤、覃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桂1229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韦乃勤、覃雅林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冠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9执153号。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韦乃勤、覃雅林一栋房屋,因被执行人韦乃勤、覃雅林在本院有系列案件,拍卖得款经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黄冠超的债权得到部分兑现,被执行人韦乃勤、覃雅林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余下的债权被执行人韦乃勤、覃雅林已无力兑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乃勤、覃雅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冠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乃勤、覃雅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冠超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9执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彩远审 判 员 马会莲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