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执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晶与宋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晶,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94号申请执行人张晶,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海涛,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晶与被执行人宋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黑1124民初3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宋海涛对位于******小区*号楼***室(***室)房屋享有的权份额(面积:91.13㎡,房证号:S*******),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海涛对位于******小区*号楼***室(***室)房屋享有的权份额,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3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逢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