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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马光宇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522号罪犯马光宇,男,34岁(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10月17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17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光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8日作出(2002)高刑执字第595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一中刑减字第11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院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一中刑减字第21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一中刑减字第14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一中刑减字第5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一中刑减字第31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一中刑减字第42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一中刑减字第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对罪犯马光宇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马光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深挖犯罪根源,于2015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马光宇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马光宇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光宇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马光宇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光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改造态度端正,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光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2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京审 判 员  刘燕风代理审判员  尤 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清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