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0211执13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陈红波、苏美艳、苏峰、宋焕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陈红波,苏美艳,苏峰,宋焕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2**执136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韩晓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红波(陈宏波),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苏美艳,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苏峰,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宋焕彬,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红波、苏美艳、苏峰、宋焕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商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商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