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76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徐卸古,衢州市廿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苏 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燕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