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财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郑海英与被申请人张俊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海英,张俊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187号申请人郑海英,女,52岁,汉族,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被申请人张俊忠,男,53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郑海英与被申请人张俊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