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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3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金某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3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碧,绰号“黑”,男,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4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3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1日被羁押,2015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碧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9日早上,被告人金某碧及同案人吴某(已判刑)密谋盗窃。当天10时许,二人在遂溪县建新镇车路头村“五斗坝”岭,盗窃路边一辆力帆牌正三轮摩托车。当被告人金某碧驾驶盗窃得手的正三轮摩托车离开现场时,被失主周某甲发现并追赶。被告人金某碧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遂溪××××村祠堂路段弃车逃跑,失主周某甲在片刻赶到将失车追回。同案人吴某驾驶作案的摩托车在遂溪××××镇后滩水库路口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被盗的力帆牌正三轮摩托车价值4875元。2015年10月31日,被告人金某碧在雷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金某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金某碧和同案人吴某的供述;失主周某甲的陈述;证人黄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机动车合格证、车辆证书、发票、通话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金某碧的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一辆,值款48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碧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金某碧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金某碧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铁钳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文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建平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