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与周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财保20号申请人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住所地:余江县。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周某某,女,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余江县。申请人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被申请人的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鹰潭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某某在银行的储蓄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予以扣押、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樊宝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许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