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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行执申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胡国平、朱玉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国平,朱玉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行执申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吴立友,该主任。被执行人:胡国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朱玉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胡国平之妻。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胡国平、朱玉年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枞行非审字第0015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枞征决字(2014)1861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胡国平、朱玉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国平、朱玉年的银行存款690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