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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艳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858号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凤岗街道西山路步行街37-38幢4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741920-5。法定代表人朱世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平,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系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刘艳玲,女,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伟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昌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