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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尚富平、梁云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尚富平,梁云芳,尚对朋,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尚良富,尚菊平,浙江双鹏高中压紧固件有限公司,台州安派清洗机有限公司,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200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北街*号。代表人:周巩政,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包荣辉,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富平。被告:梁云芳。被告:尚对朋。被告: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办事处上汇村。法定代表人:尚良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尚良富。被告:尚菊平。被告:浙江双鹏高中压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前尚家村。法定代表人:尚对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台州安派清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东路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尚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邵家渡街道上汇村。法定代表人:尚富平,该公司经理及执行董事。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尚富平、梁云芳、尚对朋、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尚良富、尚菊平、浙江双鹏高中压紧固件有限公司、台州安派清洗机有限公司、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尚富平、梁云芳所有的房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本案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包荣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富平、梁云芳、尚对朋、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尚良富、尚菊平、浙江双鹏高中压紧固件有限公司、台州安派清洗机有限公司、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起诉称:2015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尚对朋、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尚良富、尚菊平、浙江双鹏高中压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安派清洗机有限公司、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各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七被告自愿为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尚富平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500万元正,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当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担保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被告尚富平与被告梁云芳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抵押人尚富平、梁云芳自愿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债务人尚富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位于台州市天和大厦2××号[土地证号:台开国用(2010)第A10**号,房产权证号:台房权证台字第××、S0039654号]。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504万元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双方于2015年11月4日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尚富平、尚对朋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尚富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被告尚对朋为共同还款人;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执行年利率为6.65%;还款方式为按季等额还本付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人贷款本息立即提前到期;借款人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引起的诉讼费、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逾期贷款的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2015年11月12日,原告按约向被告尚富平发放了贷款500万元。该笔借款发生于被告尚富平与被告梁云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截止起诉日,被告尚富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18479.52元。被告尚富平未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其他担保人亦未代偿。现要求:一、判令被告尚富平、梁云芳、尚对朋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截止2016年3月30日的利息118479.52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5000元及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二、判令原告对被告尚富平、梁云芳所有的座落于台州市天和大厦2××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台开国用(2010)第A10**号,房产权证号:台房权证台字第××、S0039654号]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判令被告尚对朋、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尚良富、尚菊平、浙江双鹏高中压紧固件有限公司、台州安派清洗机有限公司、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在最高额5000000元以内,在上述第一项请求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尚富平、梁云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截止2016年3月30日的利息118479.52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5000元及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二、九被告的身份信息、结婚登记申请书,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及被告尚富平与被告梁云芳系夫妻的事实;三、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四、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土地证各一份、房产证二份,拟证明房地产抵押事实;五、最高额保证合同二份,拟证明各被告提供担保的事实;六、律师费发票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次债权支付律师费的事实。被告尚富平、梁云芳、尚对朋、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尚良富、尚菊平、浙江双鹏高中压紧固件有限公司、台州安派清洗机有限公司、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反证。经开庭审理,被告尚富平、梁云芳、尚对朋、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尚良富、尚菊平、浙江双鹏高中压紧固件有限公司、台州安派清洗机有限公司、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未到庭,且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通知及举证材料后,未对原告所诉的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应作为本案定案根据。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次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成立保证借款合同关系,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尚富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被告尚对朋、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尚良富、尚菊平、浙江双鹏高中压紧固件有限公司、台州安派清洗机有限公司、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笔借款发生于被告尚富平与被告梁云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尚富平、梁云芳所有的座落于台州市天和大厦的房产业经抵押给原告,原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原告既有权先通过抵押担保实现债权,也有权先通过保证担保实现债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尚富平、梁云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截止2016年3月30日的利息人民币118479.52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次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000元。二、被告如未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可就被告尚富平、梁云芳所有的座落于台州市天和大厦2××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台开国用(2010)第A10**号,房产权证号:台房权证台字第××、S0039654号]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请求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尚对朋、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尚良富、尚菊平、浙江双鹏高中压紧固件有限公司、台州安派清洗机有限公司、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尚富平、梁云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80元,依法减半收取239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8940元,由被告尚富平、梁云芳、尚对朋、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尚良富、尚菊平、浙江双鹏高中压紧固件有限公司、台州安派清洗机有限公司、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78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代理审判员  XX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夏雪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