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子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子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43号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6号金鹏雅典园。法定代表人:魏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少天,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芳,女,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刘子强,男,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子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菁菁审 判 员 刘芳梅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