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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732号原告毛某某,男,汉族,初识字,农民。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子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