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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彤与单福春、何青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彤,单福春,何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王彤。被执行人单福春。被执行人何青春。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王彤申请单福春、何青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单福春、何青春应支付申请人王彤案款12228.0元,承担执行费83.4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2311.4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单福春、何青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富裕民执字第6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