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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马法范、李怀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马清扬,马法范,李怀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7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号。组织机构代码:86569440-0。负责人:江文胜,行长。被执行人:马清扬,男,1979年10月28日生,汉族,寿光市羊口镇南木桥村***号村民。被告:马法范,男,1952年7月27日生,汉族,寿光市羊口镇南木桥村***号村民。被告:李怀彬,男,1984年3月30日生,汉族,寿光市羊口镇南木桥村189村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清扬、马法范、李怀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寿商初字第2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8133.4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采取查控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寿商初字第23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峰山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崔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欣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