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国贤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贤,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国贤,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法定代表人徐福山,系该公司董事长。在执行杨国贤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800元、执行费8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案件款6183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了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弋行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