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英东、杨美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东,杨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814号申请执行人李英东,男,1949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杨美菊,女,1954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李英东与被执行人杨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英东于2016年3月2日申请执行杨美菊支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系统、房管部门、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美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李英东与被执行人杨美菊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浙1002执8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