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常熟市中宏新农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与金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中宏新农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金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963号原告常熟市中宏新农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常熟市古里镇银河北路9号11幢137号。法定代表人吴群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菲,该公司职员。被告金薇。原告常熟市中宏新农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中宏新农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常熟市中宏新农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中宏新农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常熟市中宏新农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艳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