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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XX满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满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42号罪犯XX满,现在押武夷山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2)三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满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XX满违法所得人民币68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一、维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中认定上诉人高茂水犯故意伤害罪、对高茂水等二十四名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量刑以及没收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二、撤销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中认定高茂水等二十四名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犯生产伪劣产品罪的判决;三、以上诉人XX满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满在考核期内,曾于2015年4月因向民警陈述和回答问题时行为动作不符合规范被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5分���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履行罚金7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5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满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建 忠代理审判员 周 黎 敏代理审判员 ��陈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姗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