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民初10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爱叻与张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叻,张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1044-1号原告王爱叻,住鄄城县。被告张雷,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叻诉被告张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雷驾驶的现停放于鄄城红星停车场的鲁RXX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雷驾驶的现停放于鄄城红星停车场的鲁RXX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春亭人民陪审员 肖春叶人民陪审员 王光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