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徐某甲离婚纠纷判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民初1071号原告张某甲,女,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彭忠雄,林梦周,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甲,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忠雄,林梦周、被告徐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2014年农历2月份,原告张某甲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徐某甲。2014年农历3月初1日,被告便带原告去了被告家。由于双方系组合家庭,故,原告张某甲带着亲生男孩张某乙和被告徐某甲带着亲生女孩徐某乙共同生活在一起。2014年4月3日,原被告双方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从认识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过短短数十天,双方缺乏了解,太过草率,感情基础差。在相处过程中,原告张某甲才发现被告徐某甲之前先后与两名女子共同生活过,并分别生育了2个女孩、1个男孩。被告徐某甲性格暴躁,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动手去打原告。原告一直忍耐,但是被告还经常动手去打男孩张某乙,令原告实在忍无可忍。被告除了经常为了家庭琐事殴打原告,还经常去原告上班的地方及娘家去威胁恐吓原告。身体上,原告实在受不了被��的无故暴打;心理上,原告还要承受巨大的心理恐惧。被告未能尽到丈夫的责任,除了经常无故去打原告,被告家庭的生活费用由原告去工作挣钱供给。同时,被告亦未能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两个的孩子的生活起居,系由原告在尽心尽力照顾抚养。综上,被告未能尽到一个为人夫、为人父的职责。被告经常动手打人、对家庭不负责任的态度令原告心灰意冷,彻底绝望。夫妻关系早已经名存死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维持下去之必要。为此,为了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男孩张某乙由原告张某甲抚养,女孩徐某乙由被告徐某甲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徐某甲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徐某甲性格暴躁,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动手去打原告。原告一直忍耐,但是被告还经常动手去打男孩张某乙,令原告实在忍无可忍。”不属实,被告对原告母子从来没有施行家暴,相反,正是原告经常借故在被告面前耀武扬威,甚至殴打被告所生的女儿;夫妻感情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弃旧迎新思想严重,经常借以生活不习惯呆在娘家不归并多次提出离婚;只要原告痛念双方均为再婚对象,组合家庭来之不易,双方互让互谅,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徐某甲均系再婚。2014年农历3月初1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而同居生活。2014年4月3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再生育子女。2016年3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案经审理,因原被告各持已见,致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供的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徐某甲经办理婚姻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列举的情形之一,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彼此宽容,相互善待,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春金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第、第二款、第三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