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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赵非飞、王东升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非飞,王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赵非飞,女。被执行人王东升,地址尉氏县。赵非飞与王东升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东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赵非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王东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赵非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面无正文)审判长  蔡燕峰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马卫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松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