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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圆和圆酒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圆和圆酒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999号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53347833R。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南关邮支局小区*幢*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彭杨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绍浩,女,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圆和圆酒楼。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天津路与湛江路交汇处北门提都小区。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圆和圆酒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自收到本受理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750元,如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的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750元,且无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