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陈大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703号罪犯黄陈大,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霞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陈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陈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黄陈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陈大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6次;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陈大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陈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