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长山、陈宝石羡等与周林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山,陈宝石羡,陈宝容,陈小容,陈开枝,周林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2011号原告陈长山。原告陈宝石羡。原告陈宝容。原告陈小容。原告陈开枝。上列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陈艺德,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林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负责人王秀英,总经理。本院在原告陈长山、陈宝石羡、陈宝容、陈小容、陈开枝与被告周林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山、陈宝石羡、陈宝容、陈小容、陈开枝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林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长山、陈宝石羡、陈宝容、陈小容、陈开枝以双方在庭外处理该事故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山、陈宝石羡、陈宝容、陈小容、陈开枝撤回对被告周林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67元,减半收取1633.5元,由原告陈长山、陈宝石羡、陈宝容、陈小容、陈开枝负担。审判员 徐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