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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4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胡二仁与江西江铃汽车集团改装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二仁,江西江铃汽车集团改装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440-1号申请执行人:胡二仁,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江西江铃汽车集团改装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小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赣0121执4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江西江铃汽车集团改装车有限公司在江西银行南昌二七北路支行79×××88账户上的存款54427.8元。现因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裁定如下:解除江西江铃汽车集团改装车有限公司在江西银行南昌二七北路支行79×××88账户上的存款54427.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