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开发区凯宏建材厂、罗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凯宏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马井镇玉马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史发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开发区凯宏建材厂,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凤台办事处龙池村二社。经营者罗荣,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上路。本院在执行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开发区凯宏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开发区凯宏建材厂未履行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开发区凯宏建材厂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罗荣系该店的登记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的规定,第三人罗荣作为被执行人开发区凯宏建材厂的登记经营者,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开发区凯宏建材厂的债务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罗荣为本案被执行人。罗荣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即与开发区凯宏建材厂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1801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6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苟 琼审判员 唐晓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