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中华与徐小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华,徐小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754号原告:张中华,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汪爱民,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照,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华与被告徐小照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中华因与被告徐小照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0元,由张中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六年是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