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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3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越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大奎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越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大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3民初426号原告四川越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满珠,四川越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大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越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大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越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以与被告李大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越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越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越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