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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银芳与徐忠育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银芳,徐忠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4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张银芳。被申请人徐忠育。再审申请人张银芳因与被申请人徐忠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通山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银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刘亚军审判员  阮洋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清海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更多数据: